证券代码:301291证券简称:明阳电气公告编号:2024-045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
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有限责任转为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2023年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2、投资者保护能力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
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项目合伙人:平海鹏,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签署的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2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雷兵,201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吴迎,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逾10份。
2、诚信记录
拟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拟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
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将依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水平、实际审计范围等决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及办理签署服务协议等相关事项。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提供的资格证照、诚信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进行了认真审阅,认可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致同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且致同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水平、实际审计范围等决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及办理签署服务协议等相关事项。
三、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及说明;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