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0证券简称:东星医疗公告编号:2024-070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二)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修订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
(四)2023年7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六)202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2023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中的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担任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21.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情况外,因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未达到《激励计划》规
定的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指标,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作废78名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72.346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93.346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亦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的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合计作废93.346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