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0证券简称:东星医疗公告编号:2024-069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二)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修订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
(四)2023年7月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六)202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2024年5月13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6月13日实施完毕,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股=59362969.80元/100173334股*10股=5.926025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0.5926025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时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P=P0-
V=16.59-0.5926025=16.0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的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