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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缆检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4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定于2025年3月24日14:30在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8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于2025年3月8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24日14:30在上海市宝山区真陈

路8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公司于2025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公司独立董事马弘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21日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经验证,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79名,代表股份587465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316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下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1.00 《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0 《关于制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5.00《关于授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张安达杨雨竹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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