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0证券简称:珠城科技公告编号:2025-020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会计政策变更的前后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1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准则
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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