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邮编:100005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5 P.R.China
电话(Tel):(86-10)6652 3388 传真(Fax):(86-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 www.junzejun.com
4-1-1目录
目录....................................................2
释义....................................................3
第一部分引言................................................6
第二部分正文................................................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设立.............................................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
七、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历次变化......................................16
八、发行人的业务.............................................16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5
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25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7
二十二、结论意见.............................................27
4-1-2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快可电子、发指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公司
快可有限/有限
指苏州快可光伏电子有限公司(系快可电子前身)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指快可电子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行股票快可新能源指江苏快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快可光电指苏州快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快可指南通快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快可线缆指南通快可新能线缆有限公司南通惠可达指南通惠可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香港快可指快可光伏(香港)电子有限公司
越南快可指快可光伏(越南)电子有限公司
美国快可指快可光伏(美国)电子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中信建投/保荐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主承销商中审众环会计
指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审计机构本所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快可电子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组本《法律意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书》/《法律意 指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君泽君[2024]证券字 2024-见书》025-1-1)《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律师工作报指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君泽君[2024]证券字 2024-告》
025-1-2)《募集说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指书》集说明书(申报稿)》4-1-3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
(2022)0100003号)、《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指(众环审字(2023)0300009号)、《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300165号)《内控鉴证报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指告》告》((众环专字(2024)0300435号)《非经常性损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指益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4)0300436号)
《公司章程》指《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审核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期货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律适用意见第指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18号》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号》《编报规则1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指号》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报告期指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1-9月最近三年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4-1-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4]证券字2024-025-1-1
致: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快可电子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发行人的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照《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1-5第一部分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于1995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为21101200910545561,获得从事律师业务的合法资格,业务范围为从事法
律顾问代理、咨询、金融证券、房地产、外商投资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二)签字律师简介
负责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签字律师为本所赵磊律师、石俊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赵磊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1201310303633,2011年起在本所工作。主要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购重组、企业改制等法律服务。
赵磊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联系电话:010-66523330;
电子信箱:zhaolei@junzejun.com。
石俊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1202311574769,2021年起在本所工作。主要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购重组、企业改制等法律服务。
石俊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电话:010-66523393;
电子信箱:shijun@junzejun.com。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4-1-6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依法对公司
设立过程、股权结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
同业竞争、重大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税收、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与验证。
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了查验;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公司董事、财务及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的守法状况取得了相关执法部门出具的意见。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本所律师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中介机构还就有关问题进行了
充分沟通和协商,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次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书面合规证明及证言。
本所律师对会计、审计、评估等事项不具备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引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文件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文件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下同)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有关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
4-1-7本所律师已按照《编报规则12号》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合法性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4-1-8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亦未发生股东会决定解散、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宣告破产以及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4-1-9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1.00元/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为29.00元/股。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相关事项已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300165号)、《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4)0300437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网站公开信息的查询结果,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1-10(4)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
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根据发行人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授权期限自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发
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4-1-114.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泰德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泰来1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般胜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于振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
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岳智,共10名,不超过三十五名,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2月10日)。本
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为29.00元/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6.根据本次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发行人已与发行对象及时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约定本次竞价结果等发行事项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协议方可生效,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根据本次发行的方案以及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
相关锁定事宜的书面承诺函,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
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段正刚、侯艳丽;本次发行后,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段正刚、侯艳丽。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4-1-1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调查表及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下列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发行人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1.根据《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0万元,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相关主管部
门出具的书面合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根据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结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3.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数量为6419103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二),“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4-1-13本次发行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再融资时间间隔的规定。发
行人首发后未进行再融资。发行人最近一次融资为2022年5月注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4.95亿元,用于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3个项目,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22年8月,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时间间隔为27个月,本次发行和前次发行
的间隔期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发行人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4.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
出构成以及占募集资金的比例,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和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发行对象出具的说明文件,并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结果,本次发行对象均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6-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4-1-1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五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
(%)(股)
1段正刚47.6939734000
2王新林14.6412196045
3成都富恩德星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995825700
4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0.41339887
5唐春云0.36296640
依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段正刚、王新林及成都富恩德星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等股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4年9月30日,段正刚持有发行人3973.4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7.69%,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侯艳丽系段正刚配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及查封、冻结情况
4-1-1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说明,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股份质押及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历次变化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及其演变均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光伏连接盒和连接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大类下的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
造(C382)下的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C3825)。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在其《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范围之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和许可。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3家境外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对外投资”所述。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经营,不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4-1-16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
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段正刚,董事侯艳丽系段正刚配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2024年9月30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如下:
(1)王新林,持有发行人1219.6045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4.64%;
(2)富恩德星羽,持有发行人582.57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6.99%。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与公司的关系
1段正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侯艳丽公司董事
3王新林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蒋薇薇公司独立董事
5 Li Yang 公司独立董事
6冯国瑜公司监事会主席
7陈志虎公司监事
8殷美芹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9许少东公司财务总监
4.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包
4-1-17括该等自然人各自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
企业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昆山奇吉美健共同实际控制人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
1康科技有限公艳丽持股98%的企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司业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序公司名称关联关系号苏州嘉福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王新林持股60%,
2024年3月注销)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 赣州澳克泰工具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 Li Yang 配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3 澳克泰(上海)工具销售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 Li Yang 配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 Li Yang 配偶担任执行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4澳克泰(西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的企业
5 上海源创同章表面涂层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 Li Yang 配偶担任董事的企业
6 Achtech AmericaInc. 发行人独立董事 Li Yang 配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7.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关联方
(1)报告期内,曾经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如下:
序关联方姓关联关系备注号名
1黄俊强曾担任发行人监事已于2022年9月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
2金龙新曾担任发行人监事已于2022年9月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
3徐进曾担任发行人监事已于2022年9月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
4-1-18序关联方姓
关联关系备注号名
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已于2022年9月不再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财
4张希海
总监务总监
5刘海燕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2023年6月不再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6汪义旺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2023年6月不再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报告期内,与公司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以及变化原因如下:
序公司名称曾经存在的关联关系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号原发行人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张希海持盐城聚能投资管理
1股95%,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张希海卸任2022年9月
有限公司业
苏州创禾智汇电气原发行人独立董事汪义旺持股60%,并
2汪义旺卸任2023年6月
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岳西县富润新能源原发行人独立董事汪义旺的近亲属持股
3汪义旺卸任2023年6月
有限公司5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太平养老保险股份原发行人独立董事刘海燕的近亲属担任刘海燕近亲
4有限公司北京分公2022年12月
总经理的企业属卸任司太平金融稽核服务原发行人独立董事刘海燕的近亲属担任
5刘海燕卸任2024年6月(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上海智脉迅智能科原发行人独立董事刘海燕的近亲属担任
6刘海燕卸任2024年6月
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企业上海荣硕辰信智能原发行人独立董事刘海燕的近亲属担任
7刘海燕卸任2024年6月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企业祥利顺宏企业管理原发行人独立董事刘海燕的近亲属担任
8刘海燕卸任2024年6月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企业上海翔瑞蓝硕企业原发行人独立董事刘海燕的近亲属担任
9刘海燕卸任2024年6月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企业上海益立迈拓企业原发行人独立董事刘海燕的近亲属担任
10刘海燕卸任2024年6月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 发行人独立董事 Li Yang 的配偶担任副 Li Yang 的配
112023年5月
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企业偶卸任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4-1-19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关键管理
人员支付薪酬、员工备用金及报销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侵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五)同业竞争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要财产
包括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等。
4-1-20(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用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
真实、合法的,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租赁物业的租赁合同签署主体合格,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注册商标、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该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与生产有关的厂
房和机器设备,发行人对其主要生产设备拥有的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主要财产未
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报告期末,《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必备条款齐全,在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无法履行或违约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之
“(一)诉讼、仲裁”中所述快可电子与江苏晖朗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外,发行
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其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4-1-21(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应收出口退税、押金及保证金等;发行人
截至报告期末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保证金及押金、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真实、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无合并、分立的情况;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发生的增资、减少注册资
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及历次变化”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增资、减少注册资本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报告期末未发
生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形,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制定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该《公司章程》的制订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其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上述修改内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4-1-22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有关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决策均已履行内部批准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述的有关禁止任职的情形,其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变化未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生产经营及财务的决策与执行构成实质重大影响。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3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享受的财政补贴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之“(三)发行人纳税情况”披露的税务处罚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其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环保机关出具的书面合规证明、境外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根据本所律师在网站公开信息的查询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机关出具的书面合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根据本所律师在网站公开信息的查询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机关出具的书面合规证明、境外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根据本所律师在网站公开信息的查询结果。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之“(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披露的1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违法事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1-24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项目备案手续,取得了项目实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已取得了相关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审批意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前述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过剩行业及限制类、淘汰类项目,无需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核准。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
(一)诉讼、仲裁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1起涉诉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
1.案件进展2024年1月10日,江苏晖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晖朗”或者“原告”)以发行人提供的连接器发生化学品污染发生开裂而存在产品缺陷
导致原告遭受损失为由向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起诉,其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21年6月,原告与义乌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晶澳”)签订采购协议,约定由原告向义乌晶澳供应接线盒,同时指明要求接线盒使用快可电子生产的连接器。后因快可电子所供应的连接器产品发生开裂质量事件,原告遭义乌晶澳索赔,经仲裁,原告应向义乌晶澳赔偿质量损失、翻译费、律师费、仲裁费等合计7842706.73元,原告仲裁支付律师费687196.47元,相关证据费用
12300元。上述质量事件发生后,原告为防止光伏组件发生断电、漏电、火灾等
更大的安全风险,针对快可电子供应的连接器产品采取了召回、替换、维修等解
4-1-25决方案,发生货款及工时费合计345430元。因本次质量事件,义乌晶澳停止向原告采购接线盒产品,造成原告与该型号接线盒相关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含退货)累计1630526.47元发生呆滞,生产该接线盒的71万元专属模具报废;
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将生产接线盒的专属自动化设备产线进行改造,发生改造费用50万元。因此诉请快可电子(1)立即向江苏晖朗赔偿损失11728159.67
元,(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快可电子承担。
2024年1月15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于予以立案,案号为(2024)苏0402民初362号。
2024年1月16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冻结快可
电子名下的款项118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4年5月27日、2024年7月11日,本案已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尚未审理完毕。
2.诉讼影响
(1)本案涉案金额为11728159.6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比例为0.99%,未超过10%,不构成重大诉讼;(2)根据发行人说明,本案件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产品、核心技术,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案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案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4-1-26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5%以上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之“(三)发行人纳税情况”、“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之“(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二十、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之“(二)行政处罚”已披露行政处罚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5%以上主要股东不存在行政处罚案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共同编制,本所参与了《募集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发行的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4-1-27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28(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李云波赵磊
______________石俊年月日
4-1-294-1-304-1-314-1-324-1-334-1-344-1-354-1-364-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