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7证券简称:新天地公告编号:2024-054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0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0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07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0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天地”
)第六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中先生。
1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3人出席现场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8233360股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74.3542%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148人通过网络投票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16230股参与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0.3272%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149人中小股东出席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49590股会议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0.4462%
注: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
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产品品种、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964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176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
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4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85.1527%;反对176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1110%;弃权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9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9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5689%;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7749%;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56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7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反对17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7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3992%;反对172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85%;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4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5%;反对175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4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1831%;反对175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0246%;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3.0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89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7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4328%;反对172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7749%;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897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2%;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0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5.6433%;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5644%;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7923%。
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化、聂若渐律师(以下称“天元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天元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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