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3证券简称:瑞晨环保公告编号:2024-040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解释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1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规定的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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