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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5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适用法律”)

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6月20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om.cn/)披露《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并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5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97号国

正中心1号楼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万东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7月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3-法律意见书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6日。经本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42300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43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列明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由公司于2024年6月

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om.cn/)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相关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陆方》《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陆方》《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陈建波》《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陈建波》《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莫-4-法律意见书旭巍》《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莫旭巍》。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也未发生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名股东代表、1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1选举陈万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42300000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选举陈招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00000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选举张卫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00000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选举陈万青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00000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1选举陈建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00000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选举陆方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00000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法律意见书

2.3选举莫旭巍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00000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1选举赵鹏举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00000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选举王小彬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2300001股,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无特别决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7-法律意见书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张利敏

经办律师:

徐鉴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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