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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晨环保”、“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瑞晨环保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910448股,发行价格为37.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78626874.72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74046309.4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4580565.2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3日全部到位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961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高效节能风机产业化建设项目29897.0129897.01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5000.0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58.06万元,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5561.04万元。

三、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6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发展需求,公

司拟使用超募资金46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56%。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承诺如下: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46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1.56亿元)的29.56%。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200万元。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净额的30%。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46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1.56亿元)的29.56%。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瑞晨环保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伟龙肖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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