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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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电子版和副本,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所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及相关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
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4点30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常
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5号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12月26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
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8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0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473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508%。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8036股,占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4%。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5313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4%;反对177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787%;弃权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08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5795%;反对17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613%;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92%。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亦涛
负责人:
沈国权张武勇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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