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6证券简称:宇邦新材公告编号:2024-096
债券代码:123224债券简称:宇邦转债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0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2年11月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确定以2022年12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3.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26.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6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11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4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0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8.4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人数由12人调整为9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人数由3人调整为2人。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
已成就;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