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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66证券简称:宇邦新材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23224债券简称:宇邦转债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688号公司三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5名,代表股份707109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9907%。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

6960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27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88名,代表公司股份11060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3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9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10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4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0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5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60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35%。

3、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公司于 2024 年9 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黄诗忠先生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00-3.00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在征集期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35%;反对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3%;

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1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35%;反对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3%;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

关联股东肖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宇智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敏与肖锋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35%;反对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3%;

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1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35%;反对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3%;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关联股东肖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宇智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敏与肖锋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35%;反对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3%;

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1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35%;反对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03%;弃权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

关联股东肖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宇智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敏与肖锋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黄昕、周建丰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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