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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7 查看全文

格力博 --%

证券代码:301260证券简称:格力博公告编号:2024-102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基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或等值外币(含本数,最终以各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在上述审批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常州中吴支行”)申请授信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格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腾”)、常州维卡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卡”)与工行

常州中吴支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54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格腾及维卡此次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公司需在格腾及维卡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寅

3.设立日期:2002年7月2日

4.注册资本:48925.9543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1号

6.经营范围:电动工具、手工具、园林工具、空压机、清洗机、发电机组、非道路用车、家用电器配件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消毒

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格腾及维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2023年度/2023年12月312024年1-9月/2024年9月30

项目日(单体,经审计)日(单体,未经审计)资产总额8763366653.729498884176.30

负债总额3778466615.844539622624.5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671142913.081842294727.43

流动负债总额3112450929.193836993147.00

净资产4984900037.884959261551.78

资产负债率43.12%47.79%

营业收入2601259070.432709823346.43

利润总额-242926836.5517298882.84

净利润-167037442.3556825575.95

9.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格腾、维卡分别与工行常州中吴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吴支行

2.保证人:常州格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常州维卡塑业

有限公司

3.债务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4.被保证的主债权: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12月25日至2027年

12月2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540000000.00元(大写:伍亿肆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工行常

州中吴支行依据与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

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其中主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工行常州中吴支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涉及贵金属租借的,按照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折算为人民币资金的折算公式折算

(贵金属租借合同约定的折算方式于主债权确定之日不适用的,为本条之目的,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按对应贵金属品种在主债权确定之日前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

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行常

州中吴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行常州中吴支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行常州中吴支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工行常州中吴支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尚未发生实际担保额。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3935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26657.23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15%。

五、备查文件1.格腾与工行常州中吴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110500006-2024年二营(保)字0177号);

2.维卡与工行常州中吴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110500006-2024年二营(保)字0176号)。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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