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7证券简称:普蕊斯公告编号:2025-012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赖小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增持股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导致持股比例合计由40.33%下降至40.00%,合计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
2、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赖春宝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
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以下简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玺泰”)、
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石
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泽盛”)、赖小龙(上述股东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股份增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占当前
总股本的比例触及5%整数倍,即触及4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以及“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自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03月14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董事赖小龙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导致持股数量增加。受上述事项影响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0.33%下降至40.00%。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触及变动5%整数倍(即触及40%)。具体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权益变股东权益变动均权益变动原因变动期间股数动比例
名称价(元/股)
(股)(%)
增持公司股份2024年02月07日40.911600000.2616赖春宝2025年03月04日至
增持公司股份30.77545000.0686
2025年03月14日
赖小龙股权激励2023年09月12日16.95595000.0973
信息披实施股权激励2022年10月28日被动稀释无变化-0.6450致总股本增加
露义务2023年09月12日被动稀释无变化-0.1201人及其2023年度2024年06月05日不适用7326123无变化权益分派一致行回购注销部分
动人限制性股票致2025年02月24日被动增加无变化0.0027总股本减少
合计-0.3347
注1:*均价保留两位小数;*2022年10月28日由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60000000股变更为60975000股;*2023年09月12日由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1160000股;*2024年06月05日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9508000股;
*2025年02月24日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9502540股。
注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01月10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该规定发布之前实施的股票交易行为适用2020年0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自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01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变动为-0.4061%,未达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的公告标准。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2420091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40.3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31801033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40.00%。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份性质占公司总股占公司总股
名称持有股数(股)持有股数(股)
本比例(%)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34155005.6947026505.92
赖春宝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2080000.26
有限售条件股份34155005.6944946505.65
合计持有股份1136421018.941477347318.58石河子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玺泰
有限售条件股份1136421018.941477347318.58
合计持有股份49212008.2063975608.05石河子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睿新
有限售条件股份49212008.2063975608.05合计持有股份45000007.5058500007.36石河子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00睿泽盛
有限售条件股份45000007.5058500007.36
合计持有股份00773500.10
赖小龙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193380.02
有限售条件股份00580120.07
合计持有股份2420091040.333180103340.00
合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2273380.29
有限售条件股份2420091040.333157369539.71
注:*公司于2024年06月05日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导致上述股东持股数量相应增加,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2022年05月17日总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2025年03月14日总股本79502540股为基数计算。*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的变动系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及实际控制人赖春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涉及任何主动减持行为。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于2025年01月14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赖春宝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起6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均含本数)。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增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自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03月14日期间,受增持股份持股比例增加、因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等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40.33%下降至40.00%,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触及变动5%整数倍。信息披露
义务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并按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