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一)公司符合《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76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6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
1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76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37.869万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二、对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事项进行核查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前述2名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46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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