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1-法律意见书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公告;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9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8月22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公告。经核查,通知更正公告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2-法律意见书
投票开始前发布,系对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存在的文字错误进行纠正,不构成对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议案的实质性修改;公司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更正
公告、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15:30在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366号新希望中鼎国际2号楼18楼会议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054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1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828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427%;通过网络投票的-3-法律意见书
股东共计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5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3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407%;反对2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578%;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7237%;反对2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2446%;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31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系对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存在的文字错误进行纠正,不构成对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议案的实质性修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4-法律意见书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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