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威尔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30 查看全文

威尔高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60号

致: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罗晓丹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宝安区宝田一路12号

登喜路国际大酒店二楼贵宾3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邓艳群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4年12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00《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0《关于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3.00《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22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5%;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64%;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12%;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4%。

2、《关于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22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2%;反对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38%;反对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54%;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22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7%;反对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0%;反对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86%;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