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1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管理,主要负
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高效地制定相应的舆情处理工作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2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及时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
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3(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
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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