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8月22日,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9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8 月 24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1瑞泰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0日14:30现场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张子燕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2843536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059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2483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125%。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9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336602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7718%。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2瑞泰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3001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5%;反对62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
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1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67%;反对62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8%;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5%。
2、审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3031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2%;反对581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
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031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86%;反对581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88%;弃权4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6%。
3、审议《关于重新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1791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8%;反对181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5%;
弃权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3瑞泰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1791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182%;反对1811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16%;弃权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2%。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瑞泰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谢文武宋雨钊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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