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4年9月1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刘天文提交的《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告知函》,内容为提请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进行修改。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24年9月14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
2法律意见书知》”)。
《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
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
投票规则、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4日下午14:50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8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10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986735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95%。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3法律意见书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补充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第2项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4法律意见书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张一鹏
经办律师:
张闻达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