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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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034 号
致: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刘苑玲律师、杨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1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5日(星期三)下午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18号3栋29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平涛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3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3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5464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878%;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12名,代表股份8077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3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682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68%;反对1037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3%;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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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刘苑玲杨锦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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