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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远钴业: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目录

引言....................................................1

律师声明事项................................................2

正文....................................................3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3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非字0031-04号

致: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引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

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2-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年8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4年8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15:00时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金大道9号腾远钴业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洁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3-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14133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26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189人,代表股份12644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05%。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9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6777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6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189人,代表股份7225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8%。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4年9月3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参加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4-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5025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9%;反对2679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3%;

弃权7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0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07%;反对26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76%;弃权7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

表决结果:股东罗淑兰、胡常超、陈文伟、罗梅珍、赣州古财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5025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9%;反对266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

弃权8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50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07%;反对266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96%;弃权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表决结果:股东罗淑兰、胡常超、陈文伟、罗梅珍、赣州古财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4926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1%;反对2679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3%;

弃权17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406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37%;反对267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76%;弃权1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7%。

-5-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股东罗淑兰、胡常超、陈文伟、罗梅珍、赣州古财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晖林晖陈璐新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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