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9证券简称:腾远钴业公告编号:2024-040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9月11日(星期三)下午3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金
大道9号腾远钴业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罗洁女士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4人,代表股份126777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4133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2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9人,代表股份12644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0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9人,代表股份7225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8人,代表股份7224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5%。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独立董事王泰元先生、张守卫先生、赖丹女士;董事张济柳女士、欧阳明女士、童高才先生;监事林浩女士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0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9%;
反对267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3%;弃权7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0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07%;反对267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076%;弃权7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02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9%;
反对266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弃权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0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907%;反对266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896%;弃权8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492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1%;
反对267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3%;弃权
17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40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37%;反对267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7076%;弃权17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律师、陈璐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