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铜冠铜箔(301217)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哲磊联系电话:021-38677941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翼联系电话:021-38674773
一、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6次,保荐人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等方式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是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1项目工作内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年度培训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未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无不适用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
无不适用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202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20.70亿元,同比增长18.10%,向公司了解业绩但受宏观经济波动及行业竞争
变动的原因,督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归属于上促公司采取积极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措施应对,并及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5877.75万元,同比由盈转亏。时履行相关信息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根据公开信息,2024年1-6月,披露义务;了解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嘉元科技营业可比公司业绩情
收入为242304.85万元,同比增况,论证公司和长16.62%,其归属于母公司股东行业趋势相比是
的净利润为-10519.82万元,同否存在明显异常
比变动-595.15%;诺德股份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为-15000万元左右,同比由盈转亏;超华科技预计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3500万
元~-5000万元,同比由盈转亏。
与可比公司相比,铜冠铜箔的业绩表现不存在明显异常。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是否履未履行承诺的原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行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是不适用
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及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份的主
是不适用要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3、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4、公司对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是不适用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新股的承诺
5、公司控股股东对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是不适用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是不适用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7、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是不适用
8、关于回购股份的承诺是不适用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10、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11、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
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3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朱哲磊张翼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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