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1证券简称:亨迪药业公告编号:2024-040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31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杨湾路12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程志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7604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128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7604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128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
3132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82%。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
3132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782%。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0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32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04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32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答邦彪、彭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