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1证券简称:亨迪药业公告编号:2024-038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已获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28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138240000.00元(含税)。本年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及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2、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分配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3、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3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
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4日
2、除权除息日:2024年5月2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股本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5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户股东名称
108*****153上海勇达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202*****003刘天超
301*****855刘雯超
401*****265刘妍超
2502*****197刘思超
600*****721雷小艳
708*****795荆门市倍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808*****856荆门市宁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7日至登记日:2024年
5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最低减持价格的调整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勇达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益谦、股东刘天
超、刘雯超、刘妍超、刘思超、雷小艳、荆门市倍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荆门市宁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20.44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杨湾路122号公司4楼
2、咨询联系人:程婷
3、咨询电话:0724-2223339,传真:0724-2211900
十、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2、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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