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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杨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210证券简称:金杨股份公告编号:2025-017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7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

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9:15—15: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林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168号无锡市金杨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52159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57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

511873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07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972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79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93人,代表股份972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90%。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97215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179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4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33%;

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4%;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52140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

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3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61%;反对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4%;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蒋丽敏律师、钱晓波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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