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8证券简称:中亦科技公告编号:2024-027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7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0号院3号楼12层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东平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093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7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71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6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381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80%。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720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2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1811%;反对2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8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体表决情况:同意720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8%;反对18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7281%;反对18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8.2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汇、温鑫庸列席和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