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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疫苗: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疫苗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9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211号

致: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1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5023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5%,均为截止至2024年8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9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1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23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66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

反对33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

2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同意25664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20%;反对33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910%;弃权22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6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

反对32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

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6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44%;反对32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675%;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3(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00211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万晓宇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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