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6证券简称:唯科科技公告编号:2024-078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248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428371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4371629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52号-1156号(双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辉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50251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15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20341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7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909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5%。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292915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5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督导券商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以下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7430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72%;反对55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11%;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2857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453%;反对55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811%;弃权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735%。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7425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00%;反对65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50%;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28516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542%;反对659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498%;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2/3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74291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53%;反对61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7%;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28557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941%;反对61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099%;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2/3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7420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47%;反对67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66%;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2847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142%;反对67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908%;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5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2/3以上通过。2.0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7421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54%;反对65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6%;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28480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313%;反对65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396%;弃权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29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2/3以上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74293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56%;反对62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01%;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28559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5010%;反对62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201%;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89%。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7421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48%;反对66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54%;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28476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176%;反对66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601%;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223%。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74227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70%;反对64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27%;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2849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2756%;反对64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88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3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乔营强律师和敖菁萍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