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4日上午9:30在南京市江宁滨
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5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胜利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8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06976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5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04362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51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6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8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吴朴成聂梦龙丁振峰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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