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000190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以下分别称“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合称“本次调整与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就本次调整与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本次调整与授予进行了谨慎的审查,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与授予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调整与授予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与授予的批准与授权2024年12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12月2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进行公示,并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025年1月6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2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5年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年1月10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5年1月13日,根据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1月1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获授激励对象属于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
3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与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等材料,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
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了调整,将该名人员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36人调整为35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256.52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年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
1月13日作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4后60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科信审报字[2024]第383
号《审计报告》、公司相关公告、公司的说明及激励对象的承诺,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与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符合要求,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与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王维彭广路年月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