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3证券简称:家联科技公告编号:2025-009
债券代码:123236债券简称:家联转债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周晓燕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4日,公司通过在内部公告栏张贴
的方式公示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1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将该名人员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36人调整为35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256.52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与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符合要求,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与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