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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联科技: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93证券简称:家联科技公告编号:2025-010

债券代码:123236债券简称:家联转债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1月13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56.52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00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确定以2025年1月13日为授予日,向35名激励对象授予256.5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概述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元/股。

(三)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6.52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5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和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

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

象能否办理归属的条件。归属期以及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安排归属比例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40%后一个交易日止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3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3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相应地,归属前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未申请归属或未满足归属条件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禁限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后,其售出相应股份受限的时间段,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之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4、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或净利润实际完成值两项中的任一指标,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11000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20000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归属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2、2027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0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考核年度的净利润为剔除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以及净利润实际完成值对应各解锁比例如下:

业绩达成率(P) 考核完成情况 归属比例(M)

P1≥100%或 P2≥100% 100%

P1=A/Am×100%

P2=B/Bm×100%

80%≤P1<100%或 80%≤P2<100% 取 P1、P2 的孰高值P1<80%且 P2<80% 0

注:1.A 为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

2.Am 为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

3.B 为考核年度净利润实际完成值;

4.Bm 为考核年度净利润目标值。

5、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制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等级标准系数

优秀 K=100%

良好 K=100%

合格 K=50%

不合格 K=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标准系数(K)。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二)2024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周晓燕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1月1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4日,公司通过在内部公告栏张贴

的方式公示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1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获授激励对象属于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授予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256.5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元/股。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经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未买卖公司股票。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董事会审议草案当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5.50元/股(取2025年1月13日的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44.81%、39.64%、42.07%(分别采用公司最近12、24、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0%、1.21%、1.26%(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2、24、36个月的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需摊销的总费用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256.522063.341272.79554.20228.597.75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与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符合要求,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与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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