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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祥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80证券简称:万祥科技公告编号:2024-026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淞葭路1688号万祥科技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军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8人,代表股份328693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7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

328320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78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2人,代表股份37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37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人,代表股份37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审议讨论,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556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2%;反对1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522%;反对1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454%;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4%。

2.00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598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317%;反对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59%;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4%。

3.0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591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0%;反对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00%;反对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76%;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万祥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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