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度以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文成先生和吴雯雯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现就提名刘文成先生和吴雯雯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
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1、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文成先生和吴雯雯女士具备《管理办法》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任职资格,且均已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任职条件。
2、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文成先生和吴雯雯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文成先生和吴雯雯女士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