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冷大光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6号
冷大光:
你自2018年12月5日至今担任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的独立董事。你的亲属冷金峰于2024年7月9日通过集中竞价买入逸豪新材股票
12200股,买入金额269041.26元,7月11日卖出逸豪新
材股票12200股,卖出金额272975.38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相关收益已上缴逸豪新材。
你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能督促近亲属合规交易逸豪新材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1.4条、第2.3.1条的规定。
我部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逸豪新材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1《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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