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6证券简称:逸豪新材公告编号:2024-052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并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冷
大光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冷大光先生的亲属冷金峰先生于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经核查,冷金峰先生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成交数成交单价发生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方向量(元/股)(元)
(股)
集中竞价买入470022.027103537.88
集中竞价买入290022.02163866.08
2024年7月9日
集中竞价买入20021.9704399.04
集中竞价买入440022.09897238.26
集中竞价卖出320022.40071637.32
2024年7月11
集中竞价卖出450022.374100621.06日
集中竞价卖出450022.395100717.00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交易所获盈利为3934.12元,计算方法为:卖出金额总计272975.38元-买入金额总计269041.26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独立董事冷大光先生及其亲属冷金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了相关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冷大光先生及其亲属冷金峰先生积极配合和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冷金峰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全部上交公司。
2、经与冷大光先生确认,其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
前后都未向亲属冷金峰先生透露公司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冷金峰先生的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况。
3、冷金峰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
市场和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冷大光先生对于未
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提醒及督促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其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深表自责,冷大光先生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冷大光先生、冷金峰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公司董事会诚挚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此为鉴,不断强化培训宣导,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股份变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冷大光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