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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0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76证券简称:逸豪新材公告编号:2024-071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剑萌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总体情况:

持有表决权的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东人数股份数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4411280301168.0377%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代理人)311271111167.9822%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41919000.05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41919000.0554%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代理人)000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41919000.0554%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6906666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3271742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董事罗申及高级管理人员张健君、吴珊华通讯出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会议选举张剑萌先生、张信宸先生、曾小娥女士、罗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子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1关于选举张剑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11271901899.9255%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张信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11271901499.9255%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曾小娥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11272002099.9264%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选举罗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11271982099.9263%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子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1关于选举张剑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79078.6039%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张信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79038.5996%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曾小娥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

89099.6942%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选举罗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87099.4766%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会议选举刘文成先生、吴雯雯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子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01关于选举刘文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11271899999.9255%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吴雯雯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

11271980999.9262%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子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01关于选举刘文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78888.5832%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02关于选举吴雯雯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

86989.4646%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会议选举彭行皇先生、肖伟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子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01关于选举彭行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

11271899999.9255%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肖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11271980899.9262%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子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01关于选举彭行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

78888.5832%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肖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86979.4635%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婷婷、周晓静(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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