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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有数: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发出了《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14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

路24号院1号楼878东区8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2024年9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32470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57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均为截至2024年9月6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41176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07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7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7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6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公司董事周林古因工作出差原因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95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0%;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82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909%;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29%;弃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3%。

2、《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96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91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55%;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29%;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6%。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865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8%;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8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511%;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12%;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亚男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赵玉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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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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