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6月2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包括分公司,下同)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1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
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关联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2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3第十九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4(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5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拥有以下权限:
6(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
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
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人员的其他处理权。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
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
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审定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要及时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认
7真整改,30日内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上报整改方案,90日内上报整改结果。整
改方案中需列明整改问题并责任到人、整改时间节点、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
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皖设股审【2020】1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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