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6证券简称:优宁维公告编号:2024-089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16号1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86235368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86666668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431300股)。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0人,代表股份49223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80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47620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21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160306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共计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246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35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冷兆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8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3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9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58%。
议案获得通过,冷兆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2选举许晓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6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9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423%。
议案获得通过,许晓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3选举陈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0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8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540%。
议案获得通过,陈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4选举周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409%。
议案获得通过,周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5选举唐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5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7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6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62%。
议案获得通过,唐敏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6选举冷兆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5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7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6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62%。
议案获得通过,冷兆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石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6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9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345%。
议案获得通过,石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选举金宇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5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7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6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162%。
议案获得通过,金宇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3选举蔡鸿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75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9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35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411%。
议案获得通过,蔡鸿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165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2%;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
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67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66%;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6%。
议案获得通过,杨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冷兆武先生(持有28674000股)、许晓萍女士(持有8980200股)、上海阳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4779000股)、冷
兆文先生(持有2009800股)、许晓华先生(持有955800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58%;反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3%;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4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58%;反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3%;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145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9%;反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9%;
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4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58%;反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3%;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15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2%;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53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58%;反对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82%;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汪海飞、陈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