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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62证券简称:国能日新公告编号:2024-176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12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在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设视频接入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7号金隅智造工场N6

一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雍正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6027232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0.18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90981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03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

21174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41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90981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03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21174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1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153564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3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

15352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329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69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7%;

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5%;弃权62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253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17%;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1%;弃权625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2%。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81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6%;

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4%;弃权59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265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99%;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9%;弃权596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张蒙律师、孔俊杰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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