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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日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62证券简称:国能日新公告编号:2025-010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在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设视频接入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7号金隅智造工场N6

一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雍正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人,代表

股份58089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82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

38841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4人,代表股份19248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2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66人,代表股份13759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3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2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63人,代表股份13731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65%。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35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4%;反对102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0%;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52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9%;反对102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7%;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雍正先生(持股26763987股)、关联股东丁江伟先生(持股8983558股)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35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4%;反对102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0%;

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52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9%;反对1023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7%;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雍正先生(持股26763987股)、关联股东丁江伟先生(持股8983558股)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孔俊杰律师、黄华华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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