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62证券简称:国能日新公告编号:2024-136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2月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4年度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4亿元,其中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1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3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州武进博帮万俊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武进”)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的授信业务新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17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常州武进与兴业银行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常州武进博帮万俊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贾晓宇4、成立日期:2023年6月12日
5、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蒋排村委蒋排路99号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持有
常州武进100%股权。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2024年6月30日(未审2023年12月31日(未审项目计)计)
资产总额22347900.8713518120.36
负债总额18435519.329680834.89
净资产3912381.553837285.47
项目2024年1月-6月2023年1月-12月营业收入538263.60-
利润总额75104.18-42714.53
净利润75096.08-42714.53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3、债务人:常州武进博帮万俊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主债权额为人民币1170万元整。
5、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
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37.30%。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常州武进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
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977.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9.3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涉及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担保对象常州武进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能够有效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