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华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华塑科技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 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6.50元,募集资金总额84750.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9765.0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984.95万元。
2023年3月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
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78288.00万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3〕7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3年3月3日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电池安全监控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21743.7321743.73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781.508781.50
3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6339.356339.35
4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5000.00
合计51864.5851864.58
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电池安全监控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23943.7323943.73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781.508781.50
3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4139.354139.35
4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5000.00
合计51864.5851864.58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1、公司依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拟购买位于上城高新区城北园区(祥符东单元 GS0801-M1-10 地块)的工业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将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总部研发及智造基地建设。
本次拟购买工业土地使用权需向土地出让方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
土地竞拍保证金及后续的购买价款和税费,总体金额包括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两部分,由于无法使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同时向出让方付款,需先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账户支付保证金及后续的购买价款和税费。
在公司竞拍到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募投项目用地所需承担的土地购买价款,用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2、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
2的其他各类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于部分设备采购、建设工程款等,
若按照募投项目拆分向供应商付款不符合操作实践,也不便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另公司采用统一集中采购的策略,亦能获得更高的议价权,降低采购成本。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流程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采购部、财务部等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公司在竞拍到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募投项目用地所需承担的土地购买价款,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在具体办理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各类其他款项时,根据合同条款,
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按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付款手续,并建立对应台账。
4、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度汇总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
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5、公司将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定期汇总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3(一)董事会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12月0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认为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账户支付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保证金,土地竞拍到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募投项目用地所需承担的土地购买价款,用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同时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12月0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华塑科技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朱玮何康年月日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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