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2证券简称:天力锂能公告编号:2024-131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14:3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1618号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瑞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49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9792207股的40.48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9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9792207股的
39.99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8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9792207股的0.485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8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19792207股的0.48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9792207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8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9792207股的0.485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8%;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2371%;反对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842%;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78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1%;反对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8385%;反对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6667%;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4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5%;反对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6%;
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9553%;反对6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5498%;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4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8%;反对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
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8144%;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9381%;弃权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47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廉洁、徐秋娴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