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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龙节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51证券简称:冠龙节能公告编号:2024-037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45人;

2、本次拟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132.981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

额的0.7805%;

3、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

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3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3年9月20日

2、授予价格:8.89元/股

3、授予数量:269.973万股

4、授予人数:46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登记数量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获授的限制占授予日计划授出姓名职务国籍性股票数量股本总额权益数量

(万股)比例的比例

游信利业务总监中国台湾18.0006.67%0.11%

程慧贤副总经理、董事会中国台湾18.0006.67%0.11%秘书

余家荣集团总厂长中国台湾20.0007.41%0.12%

毛静燕财务负责人中国8.1183.01%0.05%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中的外

籍员工中国台湾46.95717.39%0.28%(共6人)其他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

中国158.89858.86%0.95%(共36人)

合计269.973100.00%1.61%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10.00%。

以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16.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公共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4、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6、2023年11月15日,公司完成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0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11月17日。7、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关于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11月17日,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1月16日届满。

2、关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序号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满足解除限售条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件。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2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不适当人选;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第一个解除限售以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

期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0%;

告(大华审字

3第二个解除限售以2022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2024]0011003476期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00%;号),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105702.92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万元,同比2022年增长13.25%,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激励对象中,45名激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励对象绩效考核为合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格,满足解除限售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件;1名激励对象因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

4

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象资格,其所持有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限售;上述不得解除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32.9810万股,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关于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已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完成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011万股。

除上述内容外,其余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45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2.981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

总额的0.7805%;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本期可解除限占获授限制姓名职务国籍性股票数量售限制性股票性股票数量

(万股)数量(万股)的比例

游信利业务总监中国台湾18.0009.00050%

程慧贤副总经理、董中国台湾18.0009.00050%事会秘书

余家荣集团总厂长中国台湾20.00010.00050%

毛静燕财务负责人中国8.1184.05950%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

工中的外籍员工中国台湾46.95723.478550%(共6人)其他核心业务人员和骨

干员工中国154.88777.443550%(共35人)

合计265.9620132.981050%

注:(1)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游信利先生、程慧贤女士、余家荣先生和毛静燕女士所持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股票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因本次激励计划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011万股,上表中已剔除该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5名,本次可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132.9810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32.9810万股。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涉及的相关

事项目前阶段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例会会议决议;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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