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7证券简称:哈焊华通公告编号:2024-045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9:15
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东路386号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7、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1336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9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304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7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57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人,代表股份57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人,代表股份57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
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3349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9%;反对1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弃权
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554%;反对1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1992%;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颜强、王栗栗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